巴西合规
法律依据:第 13.709/2018 号法律(LGPD)
依据巴西《通用数据保护法》(LGPD)的数据治理 — 整合后的法律文本,已适配我们的合规计划。
第一章 — 适用范围、适用情形与定义
LGPD 规范个人数据的处理(包括数字方式),无论由自然人还是公法或私法法人实施,旨在保护自由与隐私的基本权利以及人格的自由发展(第 1 条)。
在以下情形下适用(第 3 条):处理在巴西境内进行;活动旨在向位于巴西的个人提供商品或服务、或处理其数据;或数据在巴西境内收集。
关键定义(第 5 条):
- 个人数据: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相关的信息。
- 敏感数据:涉及种族/民族出身、宗教信仰、政治观点、工会或宗教/哲学归属、健康或性生活、基因或生物识别的数据。
- 控制者:对处理作出决定的一方;操作者:代表控制者进行处理的一方;数据保护官(DPO):控制者、数据主体与国家数据保护局(ANPD)之间的沟通渠道。
第二章 — 原则与合法依据
原则(第 6 条):目的、适当性、必要性、自由访问、数据质量、透明、安全、预防、不歧视及问责——均须本着诚信。
处理的合法依据(第 7 条):同意;履行法律/监管义务;执行公共政策;研究;履行合同;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权利;保护生命;健康保护;正当利益;以及信用保护。
敏感数据(第 11 条)仅可在取得特定同意或严格法定情形下处理。儿童与青少年数据(第 14 条)须以其最佳利益处理,并取得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特定同意。
第三章 — 数据主体权利
数据主体可随时免费请求(第 18 条):确认是否存在处理;访问数据;更正不完整、不准确或过时的数据;对不必要或不合规的数据进行匿名化、封锁或删除;数据可携带;删除基于同意处理的数据;获知共享情况;以及撤回同意。
数据主体亦有权要求对仅基于自动化处理、且影响其利益的决定进行复核(第 20 条)。
第四章 — 国际传输
个人数据的国际传输在以下情形下被允许(第 33 条):传输至具备充分保护水平的国家或组织;控制者通过特定或标准合同条款、全球公司规则或认证与行为准则提供保障;以及明确列举的其他情形,包括数据主体特定且醒目的同意。
第五章 — 处理主体、安全与 DPO
控制者与操作者须保存处理活动记录(第 37 条),并采取技术与管理安全措施,保护数据免遭未经授权的访问及意外或非法事件(第 46 条)。
发生可能造成风险或重大损害的安全事件时,须在合理期限内通知 ANPD 及受影响的数据主体(第 48 条)。
控制者须指定数据保护官(DPO),其联系方式须公开披露(第 41 条)。
第六章 — ANPD 与处罚
国家数据保护局(ANPD)负责监督与执行本法。违规可能导致(第 52 条):警告;最高为营业额 2% 的罚款(每次违规上限为 5000 万雷亚尔);公开违规行为;以及对相关数据的封锁或删除。
本文为行政概览。具法律权威性的完整文本(葡萄牙语)发布于巴西政府官方门户。
访问原始完整文本(Planalto — LGPD)
